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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商業主管機關、事業興辦人、公民營投資開發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 (以下
簡稱開發人) 得依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勘選一定地區土地,擬具開發計
畫,並與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簽訂協議書,於取得中央商業主管機
關推薦後,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開發許可。
二、申請雜項執照。
三、申請建造執照。
前項所勘選一定地區之土地,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 (市) 轄區者,應由
所在面積較大者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