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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一、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爆炸物管理員證影本。但依第十二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作業網站申請,且已有訓練合格紀錄者,免附。
二、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文件影本。
三、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證之有效期限,除因年滿六十五歲失效外,以五年為限;該證屆期前三十日、遺失或毀損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申請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書件。
因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爆破專業人員變更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應檢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爆破專業人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