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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炸藥類應與雷管類分別庫房儲存;兩庫相鄰時,其庫間安全距離,以存放雷管庫房之儲存量換算成炸藥當量後,依附表一辦理。
前項存放於雷管庫房之炸藥以外爆炸物,其換算炸藥當量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火藥二公噸等於炸藥一公噸。
二、爆劑五公噸等於炸藥一公噸。
三、普通雷管或電雷管一百五十萬發等於炸藥一公噸。
四、導爆索五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
五、導火索十四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
六、非電雷管一百二十五萬發等於炸藥一公噸。
七、導爆管五千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