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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管理機關核發之同意證明文件。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地籍圖謄本。
五、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公司或公司籌備處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經符合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文件影本。
六、設置平面配置圖。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現場查勘。
圖表附件: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申請書.PDF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申請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