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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配售項目整備機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農業部農糧署:負責督導所屬各分署及辦事處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米。
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負責督導公、民營生產製造業者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用油及食用鹽。
三、經濟部能源署:負責督導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液化石油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