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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二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礦產品類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之工礦產品類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三、工礦產品類之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事項。
四、配合總局執行工礦產品檢驗及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有關業務。
五、工礦產品類驗證體系及產品安全標誌之推行事項。
六、工礦產品類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執行追查及產品抽驗等工作相關事項。
七、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
八、檢驗儀器、藥品、器材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九、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免驗查詢等事項。
十、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