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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中心置組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由技正兼任;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六人或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四人至十七人,科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