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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主任一人,技正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一人,科長十人至十四人,編審一人,專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至四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技士十四人至二十人,技佐十五人至二十三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一人或二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