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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收容人為規避繳納或機關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追繳為其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機關得由收容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無可供扣除之款項,由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收容人於三十日內償還,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