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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送入飲食,應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列節日辦理接見時,由接見之最近親屬或家屬填載申請單(如附件二),並註明飲食購、製之來源,經戒治所核准並檢查後始得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