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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外出條件不符之活動。如須變更時,應依前條辦理。
三、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五、不得違反外出目的之處所所規定之相關事項。
六、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監獄如認為有於外出期間隨時掌握受刑人行蹤之必要,在不妨礙外出目的之限度內,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受刑人施以電子監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