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感訓處所接收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登記。
二、體格檢查 (以下簡稱體檢)。
三、點收。
四、戶籍遷人。
五、建立資料。
六、轉陳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