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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關辦理收容人各項扣款或匯款支出,應登錄於保管金手摺或勞作金手摺,與收容人核對,並將相關收據或憑證,交由收容人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