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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戒癮治療應以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為之。有住院、部分時間留院或住宿型治療之必要時,檢察官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被告說明並得其同意後,列為緩起訴處分之條件,或於戒癮治療中經被告同意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