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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務部應組成撥交使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核撥交使用之案件。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其餘委員,分別由最高法院檢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軍法司、財政部關稅總局、法務部調查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務部檢察司代表各一人擔任,均為無給職。
審議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任委員裁決。
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通知申請機關或相關檢察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