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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務部於許可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前,應先徵詢該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法務部依前項規定徵詢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後,應將申請案之准駁情形,通知該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