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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本文規定特別會員行使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或算入出席人數之累計總數,以四分之一權重計算之方式為:
一、一般會員個人之權重為:以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之人數四分之三,除以一般會員人數,所得比例計算。
二、特別會員個人之權重為:以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之總人數四分之一,除以特別會員人數,所得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