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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辦理受觀察、勒戒人觀察、勒戒業務所需費用,比照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支給;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者,由法務部、國防部與醫院協議定之。
前項費用,由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檢附相關單據交由受觀察、勒戒人原移送機關審核後,函報法務部、國防部核撥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