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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務部接受申請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得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及申請人曾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或曾任職機關 (學校) 表示意見或提
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