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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出納室收受刑事案件貴重贓證物品應由主辦出納人員點收無誤後,填具貴
重贓證物品收據一式五聯,加蓋收受日期及印章,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
二聯發交繳納人收執,第三聯送主辦單位查對,第四聯逐日附入貴重贓證
物品 (保管品) 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核製傳票,第五聯由出納室向國庫
申請保管,取回保管品寄存證,作為發還保管品之憑證。
前項保管品,如係原封保管,應由主辦出納人員會同書記長、主辦會計人
員 主辦總務人員眼同封誌,加蓋私章,拆封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