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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衛生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獄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護理之訓練事項。
四、受刑人健康檢查事項。
五、受刑人特別檢查事項。
六、病舍之管理事項。
七、受刑人疾病醫治事項。
八、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或死亡陳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藥物濫用之防治及輔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心理、生理、衛生、保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