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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院經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
一、交代表冊總目錄。
二、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三、財物清冊。
四、事務清冊。
五、文物清冊。
六、其他有關經管人員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職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之接管人員,並列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