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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書畫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院藏書畫 (含法書、名畫、緙繡、碑帖等) 之研究、考訂、編
目及圖錄之編纂等事項。
(二) 關於院藏書畫展覽之策劃,展覽圖 (目) 錄等之編纂、相關學術之
研究及交流活動之推動等事項。
(三) 關於書畫徵集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等事項。
(四) 關於書畫之諮詢服務等相關事項。
(五) 關於國內外書畫借展之規劃及執行等事項。
(六)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院藏書畫庫房之典守、管理及開箱提件、歸箱等事項。
(二) 關於書畫典藏庫房、陳列室設施之研究及控管等事項。
(三) 關於院藏書畫之點檢及維護事項。
(四) 關於國內外專家學者申請特別提件參觀研究之安排及接待等事項。
(五) 關於院藏書畫提件照相之管理事項。
(六)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