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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依本部核定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應以於該計畫期間支應該計畫為限。
申請人執行核定之投資計畫,其計畫成果供他人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報酬。
申請人執行核定之投資計畫,其支出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並保存與計畫相關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申請人自投資計畫核定日起算至完成證明核發日止,不得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