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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規定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資料之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購買之產品或服務係屬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及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舉辦文化創意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及其進駐或運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前項證明文件,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後核發,並副知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