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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自下列人員遴選推
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四人。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
之;解聘時,亦同。
監察人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