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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補助之評審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會業務單位書面審查;
複審由本會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集會審查,經提報本會委員會議核定之

本會對於依本辦法所提之申請,其處理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理
期間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