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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文化部受理申請後,經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發給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認可文書,應載明認可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