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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使用公共空間設置管線、溝渠或其他地上物、地下物者,應檢附設置申請書、相關法令許可文件及下列文件,向維護管理機關申請設置許可:
一、地上物或地下物名稱及其設置目的。
二、施工範圍位置平面圖。
三、埋設或架設平面圖及標準斷面圖。
四、工程預定進度表。
五、施工計畫書。
六、地上物或地下物存續期間及維修計畫。
七、拆除及回復原狀切結書。
八、其他經維護管理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申請,維護管理機關得收取維護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內繳納者,維護管理機關應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