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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公開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
擔任召集委員,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相關主管組成之。審查小組開會時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必要時
,審查委員得前往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