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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污水下水道用戶之污水排入污水收集系統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預料其污水水質超過第三條規定之標準時,應預先處理,其處理後
仍超過標準者,應依籌備處通知之限期改善。
二、排放污水量不得超過最大時排水量或連續二十四小時超過最大日排
放量。
三、污水下水道用戶應將全部污水匯集並設置標準採樣井、放流水告示
牌、累計型流量計及制水閥後再行接入園區污水下水道。
四、變更污水管線、污水量、水質時,應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
五、籌備處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污水下水道用戶各場地設施檢
查其污染物處置狀況或索取有關資料,各場地設施使用人不得拒絕
或藉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