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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性工作係指從事下列之工作:
一、依法應取得技師資格始能從事者。
二、進口或外商承製機具設備之安裝、指導或維修。
三、外商採購貨品之查驗或生產技術之指導。
四、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
五、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所需之設計、特殊操作或控制等技術。
六、產品或勞務之售後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