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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科學工業於開工前,應檢附下列表件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
理局) 申請科技人員審查:
一、科技人員名冊。
二、擔任職務及工作內容與工作性質之說明書。
三、科技人員學歷證件影本。
四、全部經歷證件。
五、戶口名簿影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如有不齊或記載有欠明確應通知限期補送或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