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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投資人得於投資案核准前向管理局繳納預約金,申請預約保留土地、建築
物。
前項經預約保留土地、建築物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投資人未於預約契約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其投資申請案或投資案
核准後未依第五條之規定簽約起租經管理局撤銷投資案者,該土地、
建築物不再保留,其預約金不予退還。
二、投資案經核准後,其預約金即轉作租金或價款之一部。
三、投資案未核准者,該土地、建築物不再保留,其預約金無息退還。
前二項所稱之預約金,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土地預約金-按預訂土地面積一年之租金額。
二、建築物預約金-預購者按預定建築物面積售價百分之五計算,預租者
按建築物面積一年之租金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