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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性質相近,指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大專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其與現職性質相近之認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