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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檢附履歷表申請展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逾期應予停止任用,並照其擬任職務最低薪級核銷其墊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