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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部依第四條規定介聘或分發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受介聘或分發學校不得拒絕。但經其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有本法第三十條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或其他法規規定不予聘任之情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