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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依據各校訓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本學
年度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應行指導學生之事項,連同有關學生之
身心狀況,學行成績等資料,分送各導師。
各組 (班) 導師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將指導學生之實際進度,連同有關個
案考核資料向訓導處報告,訓導處並應彙總列表向校 (院) 長報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