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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溯溪路線、緊急應變措施及裝備,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溯溪路線:路線圖,並說明爬升及下降高度;溯行距離超過五百公尺者,其高度表。
二、緊急應變措施:天候應變策略、傷病處理程序及救援計畫。
三、裝備:
(一)通訊設備:視地形及訊號強弱,配置可立即對外聯繫之行動電話、無線電或衛星電話。
(二)衛星定位系統。
(三)安全帽、救生衣及溯溪鞋;溯行超過五百公尺者,救生衣得以其他可提供浮力之裝備代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