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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管理單位為預防及因應傷害事故,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於公共運動設施明顯處標示緊急聯絡機制。
二、依運動設施種類、特性,設置急救醫療用品及消防器材,並注意使用期限、保存方式及定期更換。
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並定期演練。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