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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前條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舉辦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活動之相關資料。
四、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