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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承辦單位應於申請時,向本部提報包括下列事項之計畫書;經協調有意願承辦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或大專校院,亦同: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三、承辦單位之簡介。
四、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新聞中心之規劃。
五、預定之選手與裁判住宿、膳食、交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
六、預定籌備工作進度。
七、預定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組織及人力資源之規劃。
八、各類活動所需軟硬體設施,包括運動競賽、藝文、表演、展覽或其他相關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九、經費籌編及財務,包括人力資源與社會資源之籌募方案、財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劃。
十、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經議會或校務會議通過同意承辦全中運之正式公函;有使用其他直轄市、縣(市)場館必要者,該地方政府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