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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之競賽項目,除下列情形外,應符合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參賽之規定:
一、具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基準之比賽。
二、國際運動賽事主辦單位訂有分級制,且競賽項目為最優級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