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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職務,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由相關體育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包括郵電費、文具費、印刷費、公共關係費及國內外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