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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級學校推行家庭教育,中等以上學校由各校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主持辦
理,國民小學及私立小學指定訓導人員辦理,經指定負責實驗家庭教育工
作之學校,如係小學得另組家庭教育推行委員會主持辦理,各級社會教育
機構推行家庭教育,指定有關單位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