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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合聘教師於各主聘及從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合聘教師之授課節數或得減授課節數,依主聘學校專任教師授課節數之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合聘教師之減授課節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交通、課程、法令所定任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