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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以下列人員為負責人:
一、自行辦理者:
(一)私營公司之代表人。
(二)非政府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二、委託辦理者:
(一)受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二)受委託之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