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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評鑑小組應就計畫主持人提出之自我評鑑報告書,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
前項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成員前往受評鑑之實驗教育學校,以資料檢閱、參觀設施、觀察與訪談、綜合座談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一個月內作成評鑑報告書,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
實地評鑑時,評鑑小組成員應全程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