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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老師,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文教學支援老師之甄選,學校得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聘任地方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擔任。
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老師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學校得聘任具新住民語文專長之新住民或相關人士擔任。
前三項教學支援老師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再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