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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並配合學校實施家庭教育;收容或受託監護適齡國民之機構或個人,亦同。